法律维权服务-信息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中心 > 技术创新 > 信息正文
放宽创业经营条件 发布日期:2012-10-31    编辑:本网
对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9687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版权所有 浙ICP备 0503976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编:3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