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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舟山群岛新区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3-09-18    编辑:本网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舟山群岛新区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政发〔2012〕5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地方金融机构总体实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金融对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要素保障功能,实现海洋经济与地方金融的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进各类总部金融机构

  适用本意见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舟山群岛新区的一级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部、营运中心、研究中心等,或业务范围跨市或跨省的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在舟山群岛新区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和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开办奖励。对在舟山群岛新区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对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200 万元;对新设或新迁入的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

  (二)办公用房补贴。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的办公用房,落户新城的,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设立后 3 年内分期支付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次年起 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享受补助的金融机构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 5 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已发放的补助应予返还。

   (三)税收奖励。对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由同级财政按其 3 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即环比)部分的 20%予以奖励;自盈利年度起的 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报经批准,3 年内,按其缴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全额补助。自本意见出台后 3 年内,对新设或新引入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落户新城的,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并参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引进政策给予办公用房补助。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兑现。

  二、加强金融人才引进

   本意见所涉及的金融人才主要是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总部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董事会秘书,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的总经理(行长)。对新设的各类总部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按《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委办〔2010〕 号)享受如下人才76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优惠。对新设的各类总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年缴个人所得税在 3 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纳税额的 40%予以奖励。

  (二)住房保障。对新设的各类总部金融机构引进的连续聘用 2 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享受每年 1-2.5 万元不等的租房补贴。对在舟山购买首套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享受 20-80 万元不等的购房补贴,其中市财政补助 20%。在舟工作满 5 年后,住房产权归个人。

  (三)其他配套政策。对新设的各类总部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保险、户口迁移、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入(转)学等方面享受市人才引进政策。金融人才引进奖励资金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兑现。

  三、大力促进股权投资机构发展

  本意见所指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在舟山群岛新区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额度予以补助,其中,前 2 年全额奖励,后 3 年按 50%的额度补助。

  (三)注册在舟山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尤其是涉及海洋新兴产业以及海洋传统产业升级的项目,由同级财政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60%给予补助。

  (四)对实收资本在 10 亿元以上、并且 50%以上资金投资于舟山的股权投资企业,经批准,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总部金融机构税收补助政策,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 5 名)享受总部金融机构金融人才引进政策。已享受过营业税奖励的不再享受金融机构营业税项目优惠政策。

  (五)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 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市政府定期将市内适合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优质项目推荐给在本市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上市优惠政策。支持在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优先在我市未上市股权交易平台进行项目对接和股权转让。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兑现。

  四、积极推进企业上市

    为优化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进一步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对列入我市上市培育对象名单的境内拟上市企业,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60 号)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第(八)款要求分三批进行奖励:完成改制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按规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由纳税登记地同级财政提前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在完成上市辅导后,由纳税登记地同级财政提前给予 70 万元的奖励;其余部分在企业实现境内上市后予以奖励。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意识。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分类培育,通过逐家跟踪服务、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积极发掘有潜力的企业,引导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滚动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和推动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增值服务作用和融资功能,优化股权结构,推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提升企业总体实力,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的基础。推进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在《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60 号)中原上市企业的奖励专项资金中兑现。

  五、大力发展各类新型金融组织

    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保险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强政策落实,积极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支持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各县(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组建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的步伐。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着力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 号)精神,加强119规划布局,有序扩大舟山群岛新区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加强扶持政策落实力度,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 号)要求,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六、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区)政府要建立和健全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各级政府金融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舟山群岛新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强化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形成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服务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金融办与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形势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防范和稳妥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加大对金融工作的考核力度。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体系,进一步发挥银行系统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作用,将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力度相挂钩,切实发挥考核奖惩作用。加强金融机构规划布局指导工作。做好金融机构引入工作,推进新城金融商贸集聚,鼓励各类总部金融机构、金融分支机构落户新城。市级财税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总部金融机构、金融分支机构入驻新城后的各项优惠政策。本意见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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