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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9-26    编辑:本网

  温州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瑞政办〔2012〕130号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5号)精神,加快金融创新,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立足创新、把握规律,破解小额贷款抵押担保难题,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机构互补合作,促进创业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开展小贷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切实发挥金融业在“保增长、惠民生、促和谐”上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原则。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试点初期由政府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2.权责明确原则。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的权责关系,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旅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配合协助。

  3.快捷便利原则。借款人在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后,一般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抵押或担保,便可以较为合理的融资成本从银行获得贷款,有效缓解“三农”、小企业及创业者抵押担保压力。

  二、主要内容

  (一)参与主体。小额贷款机构为我市辖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承保机构为省里确定的第一批保险机构。

  (二)支持对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向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或经商流通的我市农业种养殖大户、中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

  (三)运行机制。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为获得贷款,须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证保险、人生意外保险费用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不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保证保险年化保费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2%,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费率),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四)风险防范。

  1.控制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放贷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承保贷款的保险机构有权知道被保贷款的相关情况,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试点第一年,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暂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息,银行催收未果的,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同时银行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出险、追偿情况及相关抵押物追缴、处置情况。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向贷款银行进行理赔。从第二年贷款开始,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根据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作差异化的调整。

  3.加强过程风险管控。银行要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4.建立风险叫停机制。试点银行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应立即暂停办理此项业务;银监部门要及时对该行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按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的问责要求,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偿还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并立即取消承保资格。

  5.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试点协调机制。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人行瑞安市支行、银监瑞安办事处、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以及试点金融机构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决定有关的重大事项,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金融办负责研究起草试点的工作方案及综合性政策,了解、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事宜;人行瑞安市支行、银监瑞安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试点期间,财政部门要对小贷保证保险业务给予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行为,协助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追索。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设立余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期间,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目赔款总额超出当年该保险项保费150%的部分,从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中给予补偿。此外,对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及保险机构,在市级金融机构年度考评中给予加分。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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