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瑞政办〔2012〕1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更好地发挥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服务,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互保联保的有效措施。当前我市局部金融风波导致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隐患,与企业普遍存在互保、联保紧密相关。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解决企业之间互保联保的有效途径,是加强银企合作的重要通道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我市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三)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深化地方金融改革创新的迫切需要。我市民间资本雄厚,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整合规范民间资本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我市金融服务业发展。
二、加强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
(四)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对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五)对取得许可证设立的注册资本2000万(含2000万)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注册资本的5‰给于一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
(六) 融资性担保机构当年度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单笔担保金额800万元以下,按照其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总额的0.5%给予补贴。每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担保机构组建集团,实收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10至20万元奖励;新设立、增资或重组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不含汽车贷款担保业务)达到净资产5倍后,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均只享受一次。
(八)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扶持资金具体申报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每年不同的经济情况和担保业的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奖励或补偿资金一律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和担保业务的损失补偿,不得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奖金。如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补偿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补偿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落实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营业税免征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对经国家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获得免征营业税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税务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免税手续。
(十)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税务部门应按统一口径执行。
(十一)住建、国土资源、工商、车管、海事等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的,应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十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情况,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十三)人行瑞安市支行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查询在保客户信用报告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纳入征信系统。
(十四)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客户发生逾期的,合作银行应采取灵活方式协助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催收工作;对逾期担保客户房产、土地等抵押登记给银行的,可采取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证金质押等方式代替直接代偿,以配合法院做好案件处理工作。法院在审理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时要依法给予支持,使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追偿权益依法及时得以实现。
三、创新担保业务,推进银担合作
(十五)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创新担保业务品种,积极参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担保。对企业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集合票据、债券等发行的,按发行额的1%以内给予企业贴息,或补贴给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求降低1%的担保费收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六)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研究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等方面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与网络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建立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和网络服务机构合作的网络联保贷款新机制,积极开发利用网上注册企业网络商业信用,开展针对网上注册的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十七)按照“政府出资、政策引导、有效监管、市场运作”原则,适时成立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并按需增资扩股。再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竞争,通过再担保与担保的联动与协作,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分险等服务,放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倍数,分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可视情况吸收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筹建瑞安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增强担保抗风险能力,提振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十八)允许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参与成立各类以服务小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支持小企业投资创业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
四、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有效监管
(十九)建立瑞安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由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人行瑞安市支行、银监瑞安办事处等部门组成,邀请市人民法院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十)明确主要部门监管和服务职责。
市经信局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综合协调、监管和服务;审核融资性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申请;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统计和运行监测;组织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等素质提升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市级专项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研究与资金申报补助办法的制定,做好国家、省、温州市专项扶持资金和免征营业税等相关政策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与市经信局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资金政策制定及相关申报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规范各类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登记事项,在其职能范围内督促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经营。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坚决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追捕涉嫌犯罪的在逃企业主和债务人,对“跑路”的嫌疑对象实行终生追捕,依法保障债权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人行瑞安市支行负责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信用建设,推进资信评级,建议银行将评级结果作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参考依据;督促银行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转账和现金收支管理。
银监瑞安办事处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逐步引导建立银行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切实推进构建和谐银担关系。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