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洞头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
洞政办发〔2011〕89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县渔农村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县属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业绩考评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余额的70%原则上应用于单户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渔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年度考核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与其贷款投向、利率执行、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等考评情况相挂钩,给予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实行税费返还补助。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各项税费,县政府有权减免的,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地方留成部分,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期限3年。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呆帐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实行财政补助激励制度。为体现政府扶持小企业、惠农扶农的政策导向,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较大、经营成本较高等因素,根据省级财政的补助政策,对积极主动让利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适当的补助激励。
(三)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计提拨备和风险补偿机制。鉴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的高风险性和服务农村经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小额贷款公司的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帐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范围包括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的创业贷款及5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等3项(不重复计奖),按照贷款日均余额的0.5%予以补偿。
三、拓宽贷款资金渠道
(一)对健康发展、经营半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增资扩股。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可达资本金的1倍。要严格审查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
。对于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
。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股由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县市联席会议同意,并向省政府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报批后实施。
(二)降低融资成本。县人行、银监等部门应采取措施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根据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金融办《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的通知》(浙信联发〔2009〕10号),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产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在县级银行业的业绩考评中,增加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包括利率和额度等)的支持奖励。
(三)扩大融资数量。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为银行机构包收包放组合贷款并承担贷款全部风险形式,与银行机构联合发放组合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配套贷款余额不得少于组合贷款余额的20%(含)。利率由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自行确定。银行机构的组合贷款公司转贷,且执行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银行机构可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奖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签订的组合贷款协议,须经县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审议核准。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流程设计、产品开发、资金结算、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
(五)逐步扩大经营业务范围。坚持审慎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开展新业务试点,由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县市联席会议同意,并向省政府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报批后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根据省、市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县政府成立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试点申报材料的审核、政策的落实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考评。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得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并依法严肃处理。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向县人行(或主管部门)报送月、季度业务报表,年终还要提交经营业绩及融资审计报告。县人行(或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监测和分析,每半年度牵头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一次现场检查。次年第一季度要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兑现上述资助政策的申请进行联合会审,同时参考省、市金融办组织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结果,报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给予兑现。通过公示程序无异议的,县人行(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县工商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法经营;县银监部门对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及时认定;县人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同时要抓紧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问题和身份认证问题,并在接入前,为小额贷款公司使用起征信系统提供方便。县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银监、人行等部门严厉打击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县人行(或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县银监、工商、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和推荐,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县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范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人行(或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