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苍政办〔2013〕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苍南县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划(2012-2016年)>的通知》(温经信中小企〔2012〕284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苍南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有效监管和积极扶持相结合,规范经营和鼓励创新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能力,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平稳规范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结构多元、运用规范、风险可控”的要求,建立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政策性担保机构为补充,再担保机构为保障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二、规划科学合理的审批监管体系
(三)严格行业准入,合理区域布局。
根据《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划(2012-2016年)>的通知》(温经信中小企〔2012〕284号)要求,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实际,到2016年底,我县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高于3家(农信担保除外)。具体安排以灵溪镇、龙港镇、金乡镇各一家为宜。
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5000万元以上(为实缴货币资本,下同);主发起人应当是信誉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无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法人机构;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出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80%,近两年利润累计总额500万元以上。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
县内外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四)强化行业监管,规范企业经营。县经信局牵头,联合县金融办、银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做好对全县范围内的融资性担保企业清理整顿工作。注册地不在我县域范围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公司未在我县经信部门备案的,不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含汽车贷款担保业务)。
县经信局对全县范围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并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风险情况突出检查重点,实时将检查结果记录监管档案。对存在违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通过高管约谈、风险提示、警告、责令整改、暂停甚至撤销经营许可证的方式做好监管。对涉嫌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的机构依法严格查处,坚决清退出融资性担保行业。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年限,设定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考核指标,并结合省中小企业局年审换证工作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退出,实现行业优胜劣汰。
(五)规范变更手续,优化股权结构。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建立联保平台、组建集团等方式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股东、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在有一定发行量和影响力的报刊上公告。为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序发展,原则上重大事项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
2.由法人企业参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允许法人企业将股份全部退出转让给自然人,应引进其他有实力法人企业参股。
3.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一次性股份转让比例不得超过50%。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法人企业优化股东结构的,股份转让比例按增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新进入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4.股权结构变更要以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结构为标准进行优化。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政策保障体系
(六)加强财政引导,提高业务能力。
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对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实行担保风险补偿,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对注册资本及担保额达到每年确定的补助标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每年确定的补助范围,继续对其实施农业贷款担保余额的0.5%以内财政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素质提升工作。对开展担保专业人才培养、信用评级、软件开发、课题理论研究、行业宣传、业务学习的项目单位、协会,视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或投入给予一定补助。
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扶持资金具体申报办法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制定。奖励或补偿资金一律充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如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补偿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补偿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做强做大。
落实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营业税免征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对经国家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获得免征营业税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县税务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免税手续。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八)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外部环境。
住建、国土资源、工商、车管、海事等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的,应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情况,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县人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查询在保客户信用报告的要提供便利;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约客户要纳入征信系统。
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客户发生逾期的,合作银行应采取灵活方式协助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催收工作;对逾期担保客户房产、土地等抵押登记给银行的,可采取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证金质押等方式代替直接代偿,以配合法院做好案件处理工作。法院在审理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时要依法给予支持,注重办案效率,使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追偿权益依法及时得以实现。
四、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九)明确主要部门监管和服务职责。
县经信局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综合协调、监管和服务;审核审批融资性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申请;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信用评级等素质提升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县级专项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研究与资金申报补助办法的制定,做好国家、省、市、县专项扶持资金和免征营业税等相关政策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县财政局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与县经信局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资金政策制定及相关申报工作。
县公安局依法坚决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追捕涉嫌犯罪的在逃企业主和债务人,对“跑路”的嫌疑对象实行终生追捕,依法保障债权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县人行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信用建设,推进资信评级,建议银行将评级结果作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参考依据;督促银行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转账和现金收支管理。
县银监办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逐步引导建立银行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切实推进构建和谐银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