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
规范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融资担保业务的若干意见
平政发〔2012〕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去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影响,我市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因资金链断链导致企业关停、歇业甚至破产等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剧了企业融资和担保困难。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规范担保公司和银行融资担保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担保公司要确保资本金按时、足额到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抽逃资本金。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且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的20%。
二、担保公司要规范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对单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三、担保公司要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强化对担保企业资产、债务及经营状况的调查,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状况、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和资料。
四、担保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不得向被担保企业收取保证金。
五、银保双方要建立风险共担、协作共赢的合作机制,原则上要求风险分担比例不得低于二八比例,以切实提高银保双方风险防控的责任意识。
六、商业银行要按照协议规定的风险代偿条款规范操作,对已出现的风险代偿,应积极协同担保公司开展追偿。
七、人民银行要按照全省中小企业工作会议、融资担保工作会议要求,尽快把担保公司纳入征信管理体系,为担保公司有效防范风险创造条件。
八、提高融资担保风险补助,增强担保公司代偿能力。担保公司2012年度发生的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市财政按季担保日均余额的0.5%给予担保风险补助,年补助最高限额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并按季兑现;担保公司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出现风险代偿的,市财政按年内实际代偿额超过100万元部分的10%给予补助,年补助最高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以上要求列入2012年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考核内容,凡违反本意见,将视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