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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9    编辑:本网

  嘉兴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局等七部门关于

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经信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经信局 金融办 财政局 商务局 工商局 人行 银监办

  为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2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科技进步的主力军,也是社会政治的稳定器。促进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担保行业发展迅速,融资担保作用发挥明显。但是,担保机构规模偏小、部分担保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弱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服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取向,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监管与扶持并举、国资与民资并用,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提升服务、突出监管、加强扶持,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为实体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建立健全主管部门审核、部门联动、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完善行业自律体系。培育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形成模式多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

  三、行业发展

  (三)坚持融资性担保核心主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履行服务中小企业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职责。加快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经营的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稳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和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增强盈利能力,完善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补偿机制。允许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和范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四)推进担保机构多元化特色化发展。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性担保业务,围绕某区域、某行业或某产业集群准确定位、开拓市场、合理规划,形成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推进行业特色化发展。鼓励担保业务多元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参与我市中小企业信托计划、集合债券、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等业务,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深入研究和开展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等方面的合作。

  (五)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制订年度增资计划,可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甚至外资股权投入、自身经营利润转增资本等方式扩充资本金。担保机构要凭借充足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风险识别防范能力,提高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能力,建立起良好的行业口碑。鼓励和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法人股占全部股份的比例,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担保机构兼并重组,优化股权结构。加强公司治理,严格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三会一层”经营机制。加快建立担保业务评审机制,组建由股东代表、高级管理层、资深业务员、外聘金融专家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制订评审规则和程序,实施评审奖惩制度。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坚持业务培训和风险教育并重,加快形成一批富有层次、综合实用的担保人才队伍。

  四、优化环境

  (六)建立扶优汰劣的良好发展机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性、监管力度配备、政策扶持力度等相适应。重点扶持主业突出、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培育融资性担保行业龙头企业,逐步淘汰实力弱、业绩差、风险高、不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七)完善和落实各项财政扶持政策。通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补助、奖励等方式,提升和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服务能力。一是风险补助。当年为中小微型企业(年产值5000万元以下企业)融资担保,按年担保日均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助、最高50万元;当年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出现风险代偿的,按年内实际代偿额超过50万元部分的10%、最高30万元给予补助。二是创建奖励。创建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满一年且融资担保金额超过实收资本1倍及以上的,经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审核,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增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注册资本满一年且融资担保金额超过实收资本1倍及以上的,给予增资部分1%、最高30万元补助。三是地方财政贡献补助。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每年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50%给予补助。四是评级奖励。为提升信用水平,增强金融机构对其认同度,对参加省信用评级并首次达到BBB级(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5万元补助;首次达到A级(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风险补助和其他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一律充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对违法违规经营、弄虚作假、挪用奖励补助资金的,全部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取消次年享受政策资格。

  (八)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积极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双方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并严格落实二八风险分担比例(平政发〔2012〕72号)文件规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支持力度。建立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助机制,对为中小企业融资,且与担保机构建立一定风险比例分担机制、风险分担不低于二八比例的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核准年担保贷款月均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

  (九)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市经信局要会同市财政(地税)局、商务局、金融办、工商局、人行、银监办等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及时汇总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行情况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积极做好国家、省、市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市财政(地税)局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会计监管,对国有资产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享受各级政府资金扶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重点跟踪,监督政府奖励、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依据合法程序为担保机构提供便利。市商务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管理。市金融办要做好对非法集资行为认定和处置的牵头组织工作。市工商局要依法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工作,并将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登记情况告知监管部门。市人行要引导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防范风险,掌握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总体情况,指导担保公司加强信用建设,推进资信评级,依照有关法规制度督促担保公司完善内控管理,开展资金运行情况的监测,监督银行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转账和现金收支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开放企业或个人的征信系统。市银监办要加强对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工作指导,及时通报银保合作信息,监督银行业机构不得与未颁发许可证或撤销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市国税局要依据合法程序积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的纳税情况提供便利。融资担保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技术专利权等抵(质)押物,凡符合要求的,各有关登记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有关登记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降低费用、提供便利,积极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共同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

  五、有效监管

  (十)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4号)以及《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程序指引》(浙政办发〔2011〕7号)要求,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实行严格把关和审批手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2号)规定,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1亿元以上(为实缴货币资本,下同),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2亿元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市经信局初审、嘉兴市经信委审查核实,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对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嫌非法集资和高利放贷,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担保机构,要依法严格查处,并由市经信局会同其他监管部门商定后,报嘉兴市经信委决定依法予以终止。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年限和增资情况,设定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考核指标,对达不到要求的机构要进行培训、整顿和重组,提高其管理和业务能力,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清退。监管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帮助担保机构转让处理融资性担保在保业务,不影响在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十一)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市经信局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严禁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5%,对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定期或不定期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在有一定发行量和影响力的报刊上公告。担保机构要按月按要求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变动表》,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半年报》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年报》。组织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信用评级,充分发挥评级机构作为第三方资信评估的监督作用,将评级结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考评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有效信用在BBB级以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对影响信用等级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特别严重的依法予以退出。

  (十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其资金流的动态监控,严厉打击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抽逃出资、保证金挪用等,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理和注销。设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对举报事项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严重违规的,要严肃查处并收缴经营许可证;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六、加强协调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研究制定促进地方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处置等。联席会议由市经信局、财政(地税)局、商务局、金融办、工商局、人行、银监办等七部门组成,邀请市法院、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国税局等部门参加。市经信局为召集单位,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十四)完善协调机制。联席会议从准入、监管、指导、服务、退出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的多个方面,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权责作出明确规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充分了解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制订下一阶段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重点做好重大事项会商、重大事件通报等相关工作,建立应对重大风险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完善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各部门要互通信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

  (十五)强化监督指导。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融资性担保工作情况,积极争取上级各级各部门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支持,从政策环境、工作机制、管理体系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融资性担保工作监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工作的指导,有效控制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切实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六)其他事项。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由市经信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做好对担保机构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审核、使用和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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