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桐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桐乡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桐政发〔2013〕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桐乡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关于促进桐乡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支持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吸引更多资本在我市集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服务企业创业创新,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退低进高”、“退二进三”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关于推进2012年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桐委〔2012〕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按照《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浙工商企〔2010〕3号)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二、适用条件
(一)资金规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其中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二)投资领域。以桐乡市为重点,开展对未上市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领域属国家支持或鼓励发展类产业中的成长期以及初创期等企业,重点鼓励投资于电子、机械、新能源等产业。
(三)报备管理。已办理相关报备手续的,其中,创业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报经省发改委备案;其他类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认定。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等为成员单位。
三、扶持政策
(一)投资初始奖励
1.股权投资企业,当年对在桐乡市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直接股权投资额1%的奖励(其中:投资于电子、机械、新能源等产业的,奖励可上浮20%),最高限额100万元。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资金(指我市行政区划外的股权投资基金,下同)对在桐乡市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4000万元的,给予投资额0.5%的奖励(其中:投资于电子、机械、新能源等产业的,奖励可上浮20%),最高限额100万元。
(二)投资追加奖励
1.股权投资企业,自成立起2年内对在桐乡市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其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0%(含)以上的,给予直接股权投资额1%的追加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
2.市政府设立产业引导资金,对投资于符合产业规划、重点发展产业的股权投资公司,市政府应用产业引导资金,按股权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进行政府参股,政府参股一般不超过20%。
3.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在我市缴纳税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当年起,3年内按实际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办公用房补助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凡符合《桐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桐政发〔2012〕89号)和《桐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规定》(桐政发〔2013〕49号)认定要求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四)税费政策
1.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3.新引进的省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受托管理资金超过10亿元(含)且资金所属股权投资企业纳税地在我市的,自设立起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高管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凡符合《桐乡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中所列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四、申报兑现程序
(一)企业申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时,可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金融办申报,并提交申请报告及报备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股东或合伙人及高管人员情况、要求享受的政策及依据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确认。申请享受的政策事项,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初审后报市报备认定办公室审核确认。
(三)手续办理。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凭确认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政策兑现手续。
(四)资金拨付。审核确认的奖励、补助资金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奖励、补助资金下达前,通过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五、备案管理
(一)对在桐乡市注册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主动报备制度,市金融办负责办理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在备案过程中向市金融办提交书面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市金融办的日常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须委托桐乡市具有资金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以确保资金安全。股权投资企业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前,须向市金融办提交托管银行出具的承诺书。
资金托管银行须严格履行资金托管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市金融办做好托管资金账户的监管,每半年向市金融办提交资金托管报告,包括资金募集情况、使用情况。资金托管账户出现资金异常往来等情况,资金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
(二)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提交如下资料的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或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4.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签订的管理协议;
5.资金托管协议;
6.备案申请书(原件);
7.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股权投资企业向市金融办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市金融办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四)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告:
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2.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3.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分立与合并;
4.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托管人变更;
5.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6.重大投资项目。
(五)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所需资料的,市金融办有权取消备案,自取消之日起停止兑现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并有权要求备案企业返还之前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六、附则
(一)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企业享受政策资格:
1.出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办法的;
2.营运违反企业章程的;
3.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
4.对在桐乡市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情况存在弄虚作假的;
5.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
6.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二)凡已通过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企业在桐乡市经营期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企业章程规定经营期限低于5年并在桐乡市清算注销的除外)。经营期限低于5年迁出桐乡市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减免、补助)须全额退还市财政。
(四)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