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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嘉善县股权投资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30    编辑:本网

  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促进嘉善县股权投资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善政办发〔2012〕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嘉善县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关于促进嘉善县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嘉善县股权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嘉善县登记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专门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该企业应由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并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四条 在嘉善县注册并经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助。

  第五条 在嘉善县注册并经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县注册登记并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六年内,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的7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于本县的企业和项目,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自然人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获得收益分配,在本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的70%给予奖励。

  对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新增财力贡献较大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不高于地方留成部分15%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县政府在其购房、子女入学、家属落户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参照《“创新嘉善、精英引领计划”实施意见(试行)》(善委办〔2010〕74号)、《嘉善县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工作的若干规定》(善政发〔2005〕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八条 对在嘉善县注册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县金融办负责接受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在备案过程中向县金融办提交书面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本意见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县金融办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须委托嘉善县具有资金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以确保资金安全。股权投资企业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前,须向县金融办提交托管银行出具的承诺书。

  资金托管银行须严格履行资金托管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县金融办做好托管资金账户的监管,每半年向县金融办提交资金托管报告,包括资金募集情况、使用情况。资金托管账户出现资金异常往来等情况,资金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县金融办报告。

  第十条 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县金融办提交如下资料的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或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四)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签订的管理协议。

  (五)资金托管协议。

  (六)备案申请书(原件)。

  (七)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第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股权投资企业向县金融办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县金融办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向县金融办报告:

  (一)修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二)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三)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托管人变更。

  (五)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六)重大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未按照本意见要求提交所需资料的,县金融办有权取消备案,自取消之日起停止兑现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并有权要求备案企业返还之前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或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恶意骗取财政资金或随意改变补贴资金用途和投向的,县金融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要求退还已获取的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在实施过程中的对符合嘉善县同类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及符合市级同等优惠政策的情况,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对我县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六条 设立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和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创业企业,重点投向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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