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路政发〔2013〕2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地方金融创新步伐,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设立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13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金融业的发展,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第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地区总部来路落户。对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经金融业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村镇银行除外)当年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资金500万元;对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台州总部(服务全市范围的分支机构)及村镇银行总部当年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资金100万元。
第三条 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和重大项目,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特色融资产品、融资担保方式、融资还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搭桥贷款等。每年对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奖评选,并对金融创新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一定资金的补助。本条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对总部设在路桥的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按以下办法给予扶持补助:
1.对金融机构按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财政所得部分给予1%扶持补助。
2.对金融机构总部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当年实际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区财政给予70%扶持补助。对金融机构总部中层正职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区财政给予50%扶持补助。对在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路桥总部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区财政给予50%扶持补助。
3.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区外分支机构缴纳在路桥区的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财政所得,比上年同比增长部分按5%给予扶持补助,其余部分按3%给予扶持补助。本项资金按上一款的总部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所得税奖励数比例为标准,直接分配补助给金融机构总部领导班子成员个人。
第五条 对总部在区外的路桥区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实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奖励总额为100万元左右,奖励对象为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重在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推进金融创新,拓展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总量,增强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具体奖励办法详见附件《路桥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和风险补偿政策。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精神,经省级部门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部分,3年内由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企业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部分,区级财政按省级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补助。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按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坏账损失核销额的30%,结合年度考核评价情况,在其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单笔贷款小于或等于100万元)日均余额的0.5%范围内给予补助。
第七条 强化投融资市场体系建设。
1.鼓励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支持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产品且融资额超5000万元以上的非金融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区的,每家企业补助10万元。
2.对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每家企业补助10万元。
3.选择1-2家融资中介机构参加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对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有重要贡献的融资中介机构给予一定补助,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路桥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由区财政(或区国有公司)、有关金融机构及民营企业共同出资(捐助)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公益性、非盈利的路桥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该基金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排除中小企业申请融资时担保品不足的障碍,以协助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融资;同时,提高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意愿。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进一步梳理和完善金融业发展空间布局,重点打造金融集聚区。统筹安排金融集聚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电力、通讯、交通等服务保障工作,改善办公、商业等服务环境,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融资租赁、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第十条 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机制,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充分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情况,搞好协调指导,做好风险处置,整合各方力量共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和保险诈骗的力度,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银行卡犯罪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力度,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用2年。之前出台的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附件:路桥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路桥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总部在区外的路桥区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入库税收排名前6位的保险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银行业、证券业金融机构采取末位淘汰制,得分最低的银行业、证券业金融机构不予以奖励。
二、奖励依据和考核指标
以金融业监管机构提供的数据、金融机构自查数据以及向有关部门征集的意见为考核依据,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量指标(基本分70分)
1.信贷保障(基本分30分)
(1)本外币各项贷款月均余额在全区排名居中的得基本分12分,排名每进退1位各加扣0.5分。
(2)本外币各项贷款月均余额增幅在全区排名居中的得基本分8分,排名每进退1位各加扣0.5分。
(3)月均存贷比达到其上年水平的得基本分1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扣0.5分,限加扣8分。
2.结构优化(基本分30分)
(1)工业性贷款月均余额在全区排名居中的得基本分10分,排名每进退1位各加扣0.5分。
(2)当年新增工业性贷款占新增各项贷款的比重在全区排名居中的得基本分5分,排名每进退1位各加扣0.5分。
(3)政府性项目贷款月均余额在全区排名居中的得基本分10分,排名每进退1位各加扣0.5分。
(4)政府性项目贷款月均余额占全部信贷资金比重在全区排名居中的得基本分5分,排名每进退1位各加扣0.5分。
3.税收贡献(基本分10分)
(1)当年税收(含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在全区排名居中的得基本分6分,排名每进退1位各加扣0.5分。
(2)当年税收(含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增幅在全区排名居中的得基本分4分,排名每进退1位各加扣0.5分。
(二)定性指标
以政策执行、产品创新、自身建设、服务质量、上级表彰为考核内容,以定性考核为主,凡考核合格的给基本分30分。具体加扣分办法如下:
1.政策执行。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信贷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经向金融业监管机构征求,有处理意见的,每起扣2分。对企业(项目)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建设)困难、但具较好发展前景,经区政府协调后,相关措施未执行落实、擅自抽减贷款的,每起扣5分。积极落实区委、区政府制定的各项涉企措施及有关工作的酌情加分。本条限加、扣20分。
2.产品创新。积极适应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不断进行中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能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的,能积极参与地方金融创新工作的酌情加分,限加5分。
3.自身建设。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对年度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酌情加分,限加2分。对发生过重大影响案件的每起扣5分,限扣10分。
4.服务质量。服务人员专业、投诉渠道畅通、业务处理及时、各项服务措施到位的不扣分。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被媒体曝光的,经查实每起扣2分。经向金融业监管机构征求,对机构乱收费、搭车兜售金融产品等行为有处理意见的,每起扣2分。本条限扣10分。
5.上级表彰。机构(非个人)受省级及省级以上金融业监管部门、省级分行或总行表彰的每项加1分,限加5分。
三、奖励办法
采取百分制形式,从积分高到低确定一、二、三等奖励。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分别进行考核,保险业金融机构定量指标侧重于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和税收,证券业金融机构定量指标侧重于开户数、营业额和税收。
本办法奖励总额核定为100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