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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15    编辑:本网

  关于印发瓯海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温瓯政办发〔2014〕89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

  瓯海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支持服务力度,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企强工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4〕28 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温州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4〕92号)文件精神,制订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入驻瓯海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瓯海农商银行。

  第二章 考评奖励

  第三条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总得分,对排名前5位的,授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专项奖励资金。专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予以安排,年奖励金额为50万元(包括考评费用)。

  考评结果将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并通报被考评单位上级机构。

  第四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奖励如下:按考核总得分进行排名,按排名顺序取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现金奖励,另设优胜奖若干名,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奖金主要奖励对象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办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考评的组织、协调和汇总工作。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应在次年2月1日前将上年度相关考评资料报送区金融办。区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再适时赴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考评,考评结果经区业绩考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考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第七条 信贷规模(30分)

  (一)贷款市场份额(5分):年末贷款余额占全区贷款余额的百分比按每1个百分点得0.5分,满分5分。

  (二)金融融资量(20分)

  金融融资量包括本外币贷款、正常贷款转让、上级行直贷、理财产品贷款、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剔除保证金)、信用证(剔除保证金)、融资性保函(剔除保证金)、承销各类债券和融资券、不良贷款处置等。

  1.金融融资量余额(10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9.75分,以此类推。

  2.金融融资量增长率(10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9.75分,以此类推。增长率为负值不得分。

  (三)授信扩面(5分):根据当年对瓯海区内企业新增授信户数进行排名,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4.85分,以此类推。未进行授信扩面不得分。

  第八条 项目贷款(25分)

  以各种方式(包括由其牵线,通过上级行或其他机构)为瓯海区政府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的,包括区级、镇街及农房改造、“五水共治”等项目贷款。计分标准:以全年月均项目贷款余额为依据,年度月均余额5亿元以上的,得25分;年度月均余额不足5亿元,则按贷款月均余额与5亿元的比例计算得分,分数取小数点后2位;该项贷款月均余额为零的不得分。

  第九条 企业贷款(25分)

  (一)企业贷款余额(15分)。根据本年度末为瓯海区企业贷款的余额进行排名,第一名得15分,第二名得14.5分,以此类推。企业贷款余额低于去年的不得分。

  (二)新增企业贷款额(10分)。根据本年度对瓯海区企业新增贷款额进行排名,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9.75分,以此类推。新增企业贷款额低于去年的不得分。

  第十条 工作衔接(20分)

  (一)金融协调(5分)。对因担保链、资金链等原因出现暂时经营困难的区内企业,严格执行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措施,一如既往支持企业的,最高得5分,若擅自采取抽贷、压贷措施的,根据严重程度酌情予以减分。

  (二)数据上报(5分)。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数据和报表等资料的得5分,一次不上报的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三)不良贷款处置(10分)。不良贷款化解(5分),对上年末不良贷款余额每化解10%,得1.5分,满分5分,未化解或不良贷款余额增加的不得分。不良贷款率(5分),不良贷款率在全区平均水平的得2.5分,每低于平均值一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2.5分为止;每超过平均值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加分项

  1.对小额贷款公司有融资支持或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农村资金互助会等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合作的,每支持或合作一家得2分。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各自市分行(联社)系统内综合业绩排名前三名的,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加2分,第三名加1分。

  3.金改创新项目。成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并且推出利率市场化创新产品,每推出一个加1分。获批产品创新试点的,每试点一个加1分。

  第十二条 减分项

  1.缺席区委区政府或区金融办组织的各项会议的,发现一次扣1分。

  2.将贷款与存款挂钩,或收取服务费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每核实一次扣3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

  1.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辖区内金融不稳定的;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区金融业形象的;

  3.经查证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贷款、金融融资量等均包括本外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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