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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18    编辑:本网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

  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35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天台县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

  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再鼓干劲、再创辉煌的工作部署,围绕“四大战略”,全力支持“四大会战”和“三大行动计划”,突出产业转型、城镇化建设、民生改善三大重点,助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奖励扶持政策。

  第一条 开展金融业“争先进位”竞赛活动

  1.根据银行信贷投向结构并辅以相应系数,量化当年银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均新增政府性项目贷款×35%+月均新增工业性贷款(不包括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25%+月均新增农业贷款×25%+月均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5%,对县内各家银行进行排位,前五家授予当年度“天台县金融要素保障先进单位”奖牌,并分别给予领导班子成员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设立金融业税收特别贡献奖。各家县级金融机构当年在本县入库税金净增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净增额的2.5%给予奖励,并授予“金融业税收特别贡献奖”奖牌。

  3.设立金融管理工作奖金10万元。对金融管理工作优秀单位,视情给予领导班子成员奖励。

  第二条 加快引进和发展金融组织

  1.对在我县新设立的银行独立法人单位,自营业年度起三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30%补助给企业,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银行在各乡镇设立营业网点并开办贷款业务的,每新设一家奖励5万元;对批准设立的便农取款服务点,按当年每笔取款3元进行奖励;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3.小额贷款公司自设立起,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中获得优秀评级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县得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中获得良好评级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县得部分的90%由县财政予以补助;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中获得合格评级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县得部分的80%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4.为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投资难”问题,对经县政府同意设立的在破解融资难题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地方准金融组织,参照小额贷款公司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 完善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1.落实执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小企业(指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贷款,以上一年度全县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小企业贷款比上年净增额的0.5%予以补偿,小型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在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0.3个百分点。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7∶3的配套比例共同组成,主要用于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根据《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浙财外金字〔2008〕12号),省财政以上一年度市、县(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农林牧渔贷款的实际余额为基数,按贷款比上年末净增额的一定比例予以风险补偿。

  3.鼓励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给予“丰收小额贷款卡”及经县政府认定的创新性农村金融产品(贷款额在5万元以下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农房改造户在2间以上的可在10万元以内)每年新增贷款余额0.5%的风险补偿。

  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的涉农贷款(种养殖业)、弱势群体(下岗失业人员、失土农民、大学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由县财政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以上各项贷款日均余额的0.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其他各类机构开展金融服务

  1.凡在我县新设和引入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股权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营业年份开始,对其购买(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的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我县中小企业在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月均担保余额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月均担保余额达到1亿元的、奖励5万元。

  3.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抱团取暖作用,与银行合作服务企业融资1亿以上(贷款期限六个月以上,同一银行同一企业一年限算一次)奖励1万元、2亿以上奖励2万元、3亿以上奖励3万元,依次类推。

  第五条 鼓励创新开拓保险业务

  1.政府采购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挂钩。对支持我县经济发展贡献大、理赔金额多(如台风灾害)的,以及完成下达的各类农业保险、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任务的县级保险公司,根据完成任务情况给予领导班子成员1-2万元的奖励。

  2.积极引进保险机构参与中小企业担保领域。县财政设立200万元的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期间,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150%的部分,从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中给予补偿。

  第六条 鼓励县内证券营业部与企业加强合作

  1.县内证券营业部积极服务本县企业、金融组织到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每成功一家奖励5万元。

  2.对本县证券营业部引进外地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和外地创投公司来我县进行股权托管转让并纳税,县财政按限售股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创投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奖励给证券营业部。

  第七条 县政府建立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察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金融办、县工商局、县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的副主任为组长,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凡发生经济、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奖励资格;对县纪委(监察局)、县金融办和县人民银行组织的行风考评末三位的,分别扣减获得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30%、20%、10%的奖金;对企业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但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经县政府或监管部门协调后,相关措施未执行落实、并擅自抽减贷款,扣减获得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50%以上奖金直至取消奖励。

  本办法实行年度考核,县级各相关单位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县金融办报送考评资料。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天政办发〔2012〕250号文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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